用電未達標說明 |
一、本所105年3月1日整併為高雄市美濃戶政事務所,因增加六龜辦公處,同時原辦公廳舍也由一層變三層樓。因整併後辦公廳舍增加,造成用電量也增加。
二、經查本所105、106年節能減碳執行成效指標試算報表內容及用電資料有誤,檢附佐證資料於107年10月23日高市美濃戶字第1070333600號函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。
三、經查本所105年度電號18862801142(戶名高雄市美濃戶政事務所)漏未列入經濟部能源局節約能源填報網站,應增加該電號用電度數25,360度。而105年度電號18868008064(戶名宋○耀)之用電地址已非本所辦公廳舍,本所於104年12月31日終止租賃契約,應刪減該電號用電度數。故本所105年度正確用電度數38,527度。
四、經查本所106年度電號18868008064(戶名宋○耀)之用電地址已非本所辦公廳舍,應刪除該電號用電度數。故本所106年度正確用電度數38,716度。
五、綜上述說明,本所105年實際總用電度數(A)為38,527度,106年實際總用電度數(B)為38,716度。
六、另本所已將105、106年用電更正表及相關資料mail至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(pm1@ftis.org.tw)協助更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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