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電未達標說明 |
1.因本所大樓建物自107年1月1日起與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合署辦公
2.建物所有權人(管理機關)為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
3.原本所人員約20人、實習生約20人,今(107)年度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約80人進駐本大樓,人員數大量成長;相對增加用水及用電量,導致用電大幅成長。
4.另本大樓建物之用電及用水戶號(名)皆已變更為--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,本所(臺中市中西區衛生所)僅為用水用電費用之分攤機關,故改善策略報告及照明、空調設備之汰舊換新應由該管理機關為之,本所共同參與費用之分攤 |